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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新规解读!互联网从业者必看

2018-11-17 15:43:00 作者: 来源: 网络传播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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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出台的意义是什么?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需要根据《规定》做哪些机制建设?传播君邀请北师大刑科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吴沈括、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谢永江为你解读。

  传播君:《规定》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吴沈括:在新的技术和社会背景下,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及其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规定》的出台正是为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传播君:如何理解《规定》第三条中提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评估结果负责?

  吴沈括:从《规定》来看,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评估结果负责,主要意味着通过评估工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以及防控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等情况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传播君:《规定》发布后,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需要做哪些机制建设?

  吴沈括:从《规定》的制度要求来看,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需要围绕安全管理、内容审核等基本机制、用户信息日志管理、违法有害信息处置、投诉举报渠道以及面向国家有权机关的协助配合等核心环节推进相关的机制建设。

  传播君:如何理解安全评估中的安全?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吴沈括:从《规定》的制度特色来看,其“安全”的概念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既包括技术要素层面的安全,例如信息留存措施的应用,也包括组织管理层面的安全,例如安全管理制度、举报投诉制度等机制建设,还包括在线内容层面的安全,例如对违法有害信息的处置等。

  谢永江:网络安全不仅包括网络运行层和数据层的安全,还包括网络社会层的安全。《规定》为落实《网络安全法》中有关网络运营者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借助安全评估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以自我评估来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从而实现有效防控信息安全风险的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规定》中有关评估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对标分析,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直至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关键词:网信普法责任编辑:赵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