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普法进网站主题活动 > 案例警示

微信上买狗,钱给了狗却“没了”

2019-10-11 09:25:08 作者:吴蓓蓓 来源: 中国普法网
分享:

在如今的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成了网上购物和微信购物的时尚潮流,但网上购物的安全性也让多数人为之担忧。南雄一男子在微信上找人购买狗崽,结果钱给了,小狗却没有收到。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赖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剩余款项1900元返还给刘某。

2018年4月,刘某的朋友委托刘某帮忙买狗,刘某又通过微信找到了赖某,知道赖某经常在微信上售卖小狗崽,便联系上赖某,希望在他那可以买到三只马犬狗崽。两人在微信上经协商,议定好三只幼犬价格和交货事项,“你放心,你先把这三只狗崽的钱支付给我,一共3900元,只要钱到位了,我保证两天后将三只马犬狗崽交到你手上。”赖某“拍着胸脯”说道,随后刘某在赖某的指导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这笔金额。

两天后,刘某本以为可以马上见到三只小狗崽,却没有想到,赖某收到这笔款项后竟然违约了,不仅没有如期将狗崽交给刘某,连钱也没有退还给自己。刘某多次通过微信催促赖某交出狗崽,赖某都以各种理由推托。无奈之下的刘某向派出所报案,经民警和赖某沟通,赖某最终通过微信分两次退还了2000元给刘某,但仍然剩余1900元未退还。为此,刘某于今年3月向南雄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刘某激动地说道:“我与赖某在微信上说得好好的,我给他3900元,他就把那三只幼犬卖给我。但是我把3900元给了赖某后,他不仅没有按照我们之前的约定,将那三只幼犬交给我,连买狗钱也没有退还给我。”据了解,刘某多次催促赖某归还购买幼犬的款项,而赖某不仅没有将狗崽给刘某,买狗的钱除返还了2000元之外,至今无正当理由占有1900元未返还给刘某,给刘某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河北省“网信普法进网站”主题活动更多内容请点击:http://net.hebei.com.cn/system/2019/07/09/019699231.shtml
关键词:微信责任编辑:段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