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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防火墙”

2019-10-29 09:55:19 作者: 来源: 河北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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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解释》进一步加大对个人信息侵害的惩罚力度,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网络平台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事件频发——2017、2018年小红书持续两年被爆泄露用户隐私;在某求职平台上,个人简历以1元的价格公开售卖……网络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给很多用户带来无尽的烦恼,有的频频接到诈骗和推销电话;有的因诈骗者精准说出个人信息而上当受骗,导致严重经济损失……

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有关部门一直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的相关执法、打击行动大多侧重于个人信息贩卖产业链的末端,而由于相关法规的缺失,对个人信息泄露初始环节即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打击、惩处,却一直未有效展开。比如,2017年小红书涉嫌泄露客户隐私,致使50人被骗80余万,因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网络平台致用户信息泄露需承担何种责任,小红书最后没有承担任何责任;2018年小红书再次泄露客户个人隐私,最终有关部门也只能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处以区区5万元的行政罚款。网络平台泄露用户信息难追责,已经成为个人信息泄露难以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网络平台受刑责”——《解释》把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确列入泄露个人信息需要承担刑责的主体范围,可以有效清除网络平台“打擦边球”的余地,更可以有效避免单纯罚款对“财大气粗”的网络平台难以伤筋动骨、起到警醒作用的弊端,必能产生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有利于从源头防止个人信息泄漏。

期待相关各方能够不折不扣地将《解释》执行、落实到位,更好用法治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使人民群众更安全、更放心地畅享“网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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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信息责任编辑:段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