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里有人发这种广告,
大家应该不陌生吧!
2020年3月,有人举报浙江慈溪观海卫某水果店用于推广的微信号朋友圈内出现了两则可能涉嫌违法的推广广告,其中一则是2月25日通过“某客服1号”发布的介绍榴莲的广告,存在“全球最好的榴莲......这个冬天最好吃榴莲”广告字样,另一则是2月26日通过“某客服1号”发布的介绍奶油枣的广告,存在“最好吃的奶油枣没有之一”广告字样。
这样的广告违背了客观规律,抬高了自己的产品,容易误导消费者,同时也贬低了其他竞争对手,不利于公平竞争。
根据举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调查,现场未发现标有最高级用语的广告用语,后对当事人店长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当时为了吸引更多顾客,曾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这个冬天最好吃榴莲”“最好吃的奶油枣没有之一”的广告,后来意识到最高级用语不是很恰当,便自行删除了。
但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属发布“最高级”“最佳”等禁止情形广告的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最终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换句话说,用户只要在朋友圈转发了广告,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即成为广告的发布者。
在此提醒大家,朋友圈发广告要小心,用语不当很有可能面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