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发布或转发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信息资料,公开发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实言论……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成为定罪的依据。通过立法加强对网络的监管,是保障互联网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将微信、微博等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该类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
今天,小编带你看看因在微信群骂人而受到法律制裁的真实例子。
微信群骂人“断子绝孙”,法院判了!
王某、孔某,浙江宁波奉化同一个村的村民。最近,孔某把王某告上法庭,告的是名誉侵权。
“他骂我断子绝孙,不止一次,而且是在村民群里”,这就是这桩官司的由头。
近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王某在村民微信群辱骂原告孔某,侵害孔某的名誉权,最后被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某和孔某是同村村民,两人曾因投资发生纠纷。
2019年12月,王某在两人所在的村民微信群里(微信群共有70人)中多次发表“孔某断子绝孙……败类”等污秽性言语,辱骂、侮辱孔某,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020年1月,孔某向宁波市奉化区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2020年4月,奉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多次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已经损害了原告孔某的名誉权。法院结合王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王某在微信群向原告孔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说,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管微信群“飙脏话”,法院判了!
2019年8月10日中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暑热难耐。居住在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某小区的戴某外出买菜回家经过小区值班室时,小区物业管理人员钟某因戴某的物业费缴纳问题,与戴某发生争吵并辱骂戴某。其间,钟某用手机对着戴某拍摄视频。戴某报警后,高德边防派出所两名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处置情况注明为“进一步调查”。
原本这场争执到此该结束了,然而当天下午,钟某(备注名称为“物业钟仔180XXXXXX17”)在拥有245名群成员的“某小区业主群”微信群内发布戴某的视频(直至2019年11月11日该视频仍在微信群内),并在该微信群内发表“开始我以为那女的要脱光”等言辞,群内其他人员亦有“脱光就没看头”等不当的言辞回应。次日,戴某因血压升高在市医院取药,并于两日后在市医院心血管内科就诊。
业主群聊天记录
戴某表示,钟某在公共场合,辱骂自己还录制视频发到业主群内,向本小区业主群内的业主们散播诋毁自己名誉的言论,造成了不良影响。“小区内不明真相的业主一致认为我有意拖欠物业费,且道德败坏,在我背后指指点点。”戴某认为因钟某的行为致使其人格等受损,于2019年9月19日诉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钟某立即停止侵犯其人格权的行为,并要求钟某删除相关视频,在上述行为的影响力范围内采取消除影响的措施,及赔偿精神抚慰金、医药费共计4241元。
微信里骂人,法庭上丢人!
一些人认为,微信只不过是“小圈子”,不属于公共空间,在上面发发牢骚骂骂人,没有什么大不了,事实未必如此。据腾讯发布的业绩报告,截至今年第一季度,微信月活跃用户超过11亿人。如果某人发布的话题引发公众浓厚兴趣,经过病毒式转发之后,其传播的广度与深度根本无法想象。
网络社会发育这么多年,网络法治环境也日臻完善。在微信上骂人,情节轻微有侵犯他人名誉权风险,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绝非小事。
祸从口出,不可不慎。近年来,因在微信里骂人而受到罚款、行拘、赔偿等处罚者不在少数,诸君当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