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此征求意见稿为保护未成年人主播提供了法律遵循。
近年来,互联网直播营销快速兴起,甚至出现了一些“娃娃兵”现象。部分家长受利益驱使,想方设法让孩子成为“网红”。殊不知,此举有可能会给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此外,由于短视频和直播属于新鲜事物,相关法律规范还不够健全。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为治理未成年人直播乱象提供了依据。对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共同努力加强治理。
一方面,作为家长不能急功近利,让孩子过早参与网络直播。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学校的力量。学校及老师应该充分认识到短视频、直播等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
同时,加大平台对未成年人参与直播的审核力度,并明确监管责任。未成年人参与直播,平台有义务予以相应审核,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账号应采取封号措施。如果平台对明显违反儿童保护原则的行为听之任之,应严肃追究其责任。执法部门应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职责。除了加强行业立法和监管,文化主管部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乃至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不给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直播行为留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