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郭同学是某高校在校生,2020年9月入学时通过学校投保了保险公司的校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郭同学因为忙于办理入学手续,并没有详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等内容,也未认真听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关于保险产品的介绍。
在校期间,郭同学身体不舒服,经医院检查确认了患有重大疾病,随后郭同学想起自己投保过校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于是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委婉告知郭同学,其所投保的校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有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没有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查询,发现郭同学还曾在该保险公司另投保过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其所患的疾病属于该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协助下,郭同学顺利办理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手续。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写明“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文,保险公司也正是依据保险条款对其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
原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向消费者提示:“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郭同学提供了保险合同条款,并安排了工作人员进行产品介绍,但郭同学因自身原因,没有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内容,也未认真听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讲解。郭同学投保的校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款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并不在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消费风险提示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是投保时一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投保适合自己的人寿保险或健康保险。
二是投保时一定要详细阅读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内容,每一款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都不尽相同,消费者要充分了解。
如果消费者对所投保保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有疑问,可以随时与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联系进行咨询,或是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充分保障消费者自身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