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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擅发文章 赔偿5000元

2021-06-28 10:48:59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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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

  2019年1月3日,某期刊公司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题为“2019:这几个好习惯,请逼自己养成”的文章。一年后,这篇网文的权利人无锡某法律信息咨询公司发现这篇文章在上述公司公号上的发布未取得过自己的许可,遂向新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期刊公司立即删除文章并赔偿侵权产生的损失及各项费用1万元。

  被告某期刊公司辩称,在转载时已标注文章来源和作者信息,且自己是非商业公号,阅读量只有34,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

 

  这篇文章原载于“小茶夜读”微信公众号,其作者王某出具的《版权声明》表示已将著作权转让给其他公司。权利人公司经受让取得了这篇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期刊公司的微信公众在转载这篇网文时并未向其和原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和支付报酬,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文有其他作者。

  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中一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是对权利人财产权利的侵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关注度、浏览量都不能体现作品本身的质量,也不能体现侵权行为带来的影响。法院经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商业价值、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

 

  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说,我们支持和鼓励原创,若想要引用他人作品,可以以推荐公众号的形式来发布,而不是通过侵权行为窃取别人的作品。

  新吴法院知产庭负责人许超告诉记者,随着权利人的维权意识的增强,这类案件增长速度很快,且多以商业维权为主。认定侵权的关键点在于是否获得权利人的许可,部分侵权人认为只要注明转载来源就不是侵权,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改变不了侵权人未获得授权的事实。

关键词:责任编辑:张雅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