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文化娱乐形式的日益丰富,“粉丝文化”不断发展,与此同时,“饭圈”乱象时常引发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新型毒品犯罪和“邪教式”追星、“饭圈”乱象、“阴阳合同”等娱乐圈突出问题,要从完善法律入手进行规制,补齐监管漏洞和短板,决不能放任不管。
追星无可厚非,但频频越界的“饭圈”乱象,如诱导未成年人应援集资、高额消费、投票打榜,号召粉丝、雇网络水军、“养号”形式刷量控评、人肉搜索,组织粉丝跟机跟车围堵明星,妨碍机场、酒店正常服务和秩序等,不仅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触碰社会道德底线,有的还已触碰法律红线。实践证明,整治“饭圈”乱象,关涉青少年成长,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不仅要靠行业自律,而且要建章立制,在法治轨道上规范社会公众的言行,明晰各个群体、机构的责任,推动形成健康的演艺环境和网络环境。
2021年6月,中央网信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同年8月,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提出了取消明星艺人榜单、严管明星经纪公司、清理违规群组版块、严控未成年人参与等举措;同年9月,中宣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饭圈”治理,需长效机制依法展开。依法惩治“饭圈”乱象是社会共识,并且必须要重拳出击,做到标本兼治。
治理“饭圈”乱象,从主体来看,要从个人、网络平台、艺人与经纪公司等方面入手。从个人的角度看,要强化对青少年的保护与引导。“饭圈”有低龄化特征,多半是青少年,社会经验少,处于被引导的角色。根据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家庭应当承担起培育未成年人的健全人格与明辨是非能力的责任,对未成年人给予正确的引导。从网络平台的角度看,要压紧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引导平台破除“流量为王”“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坚持依法运营,完善网络用户信息审核和内容发布筛选机制;在热搜、话题开设、明星词条等功能设置中应杜绝暗箱操作,不能为了吸引流量,对“饭圈”失范现象置若罔闻。对“饭圈”乱象在平台形成和发展中扮演的角色,法律应根据权责相当、责能相配的原则来判断平台和个人的责任。从艺人与经纪公司的角度看,应在公共利益、比例原则的引导下,规定明星艺人与经纪公司的义务,明确其引导青少年理智追星的义务,规定其放任粉丝群体非理性、不加干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等。
治理“饭圈”乱象,从调整手段来看,应根据不同情形,依法运用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予以调整。“饭圈”乱象常常涉及人格权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诽谤言论,造成他人人格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名誉侵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在网络平台上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名誉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以伪造身份证件注册平台账号发布侮辱、诽谤言论的行为,还可能涉嫌伪造证件罪。另外,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偷拍、窃取的图片的,依据民法典构成侵犯肖像权。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不愿意公开的私人信息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于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买卖他人信息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依照刑法规定,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
还有的“饭圈”乱象可能涉及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和侵犯公私财物。例如,对于网络平台组织的后援会等为打榜、投票、养号、购买礼物及应援物料、举办线下宣传活动等所组织的粉丝筹款行为,应依据网络安全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所筹集的资金运行不透明、所筹钱款去向不明、发起人非法侵占等,根据刑法规定,可能属于犯罪行为;对于集资发起人故意虚构应援事实,欺骗粉丝缴纳应援费用,非法占有所得筹款,可能涉嫌诈骗罪;对于集资发起人将其他粉丝委托其保管、处置的财物,占为己有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被发现后仍拒不归还,可能构成侵占罪。
当然,从当前的实践来看,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对数字环境的适应性还不够强。例如,对于诱导粉丝的“氪金”式消费、集资应援,或者以数字劳动为载体的打榜、控评等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因此,推动平台治理法治化进程,提升违规违约成本,能够有效地传导落实治理措施,形成治理合力,进而促进新经济形态的健康规范发展。近年来,网信领域针对信息平台的立法进程加快,尤其是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及一系列行政法规的出台为规范平台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规对平台的指导还存在操作性不够等不足之处。因此,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规范行为,出台相应的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让粉丝文化回归健康轨道。